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考核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17年5月10日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考核工作,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6号】)、《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规【201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对象为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合格且正式运行满1年的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年度运行管理情况、评价实验室绩效产出水平,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评价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考核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开展具体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申请,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和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地方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考核申请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考核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考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所有通过认定且正式运行满1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考核。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考核,按照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考核专家应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包括网络评审、现场考察阶段。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拟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通知考核实验室,受理考核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核查实验室年度运行管理数据,提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自评估总结报告》电子数据材料,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必须真实一致。
第十四条 网络评审:初评专家通过网上审阅实验室考核材料,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依据网络初评结果研究确定现场考察实验室名单,现场考察专家组主要核查实验室考核材料原件、实际运行管理及绩效成果产出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和初评结果,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报告,并将完整的考核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省科技厅。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考核结果,按中央在汉单位和省属单位分别排序,研究确定实验室后补助经费支持方案,经行政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 条实验室后补助经费统一下拨,定向使用,可用于支持获得后补助项目的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考核组织费用由省科技厅专项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考核实行严格的信用记录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实验室以及在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托单位,取消相关实验室3年内后补助经费支持,不受理依托单位2年内申报新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批准的考核信息;不得接受考核对象任何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公务接待及接收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