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新能源汽车材料重点实验室(2023)
规章制度

 

储能与动力电池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二Ο二二年五月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3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5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7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条例·· 9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10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12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条例·· 14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保密条例·· 17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1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202251日)

 

第一条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电池全闭环产业链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培养高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企校对外交流、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场所。所属学科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

 

第二条  本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评审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由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共同提名,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提名和商定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导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策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审定研究课题,决定研究基金资助额度,监督经费使用,对影响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定期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评议。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实验室主任有责任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努力吸引各方面优秀人才,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实验室下设专业研究室。研究室是实验室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保持实验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研究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八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档案管理、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九条  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为本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督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202251日)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依托单位自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

2.国家政府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3.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4.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5.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6.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7.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8.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第一条中第347项经费限于支付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协作加工费等;

2.学术活动费。如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调研费;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研究课题按计划如期完成者,其个人科研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四条  第一条中第68项中上交实验室部分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五条  国家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研究条件收取的费用,均用于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六条  确因实验室的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添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上级部门申请临时补助。

 

第七条  实验室公共性开支范围

1.为满足实验室开放所需增添的书刊、资料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制作费用。

3.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学术活动费用。

4.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用。

5.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补贴。

6.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费用。

7.实验室相关的行政、办公和差旅费用。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202251日)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以支持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研究。所有科学与教育工作者、工程技术工作者均可在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范围内向本实验室申请开放基金。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应水平。

 

第二条  申请者可根据本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指南申请。将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给本实验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由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者可选择经费自筹的方式申请本重点实验室课题。

 

第四条  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会议、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费用。

3.参与课题的研究生、访问学者、科研助理的劳务费(不超过获资助基金总额的30%)。

4.管理费(不超过获资助基金总额的5%)。

5.其它开支(不超过获资助基金总额的10%以内)

 

第五条  基金管理办法

1.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根据课题实际情况经本实验室批准可适当延长。

2.基金资助金额:申请项目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为1-5万元。基金一次核定,一次性下拨。

3.本基金的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4.若课题因故研究中断,实验室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中断该课题资助的决定,并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课题和成果管理办法

1.获基金资助的课题,每年度须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提交相关的学术论文、专利、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完成预期研究目标后可申请结题,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结题报告以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和相关档案等。

3.课题组应配合实验室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研究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应立即纠正,对不服从者,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项目的进行。

4.获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为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在发表相关的论文必须署名“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ergy storage and power battery”。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条例

202251日)

 

第一条  科研成果包括:原始数据资料、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图纸、3D数模、软件等。所有成果由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应“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署名为通讯单位。

 

第三条  理论成果以论文或专著的形式表达,在国际著名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成果质量以引用情况和公开评价的方式评定。成果发表后,及时报实验室存档。

 

第四条  应用性成果质量以项目验收和鉴定的方式评定。科研课题结束后,课题组应会同实验室协商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五条  成果的登记在每年1231日前。经验收或鉴定的成果,经发表的论文或专著等由实验室进行成果登记,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  成果的奖励按国家、湖北省以及企业和学校等有关规定执行。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51日)

 

第一条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受湖北省科技厅聘请和委托的实验室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深科学家和在学术上有创新的年轻学者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学者不超过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应涵盖多种相关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人选应适当考虑部门和年龄因素,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0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指导实验室的学科布局。

2.审定开放项目指南,审批开放项目,建议项目资助额度。

3.评估或鉴定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评估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2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共同培养研究生、及时的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参加、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202251日)

 

凡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来我室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要目的的外单位人员,均属客座人员。客座人员应遵守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客座人员到本室开展工作前,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生活和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三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研究室负责人的领导和安排,爱护公共设备。

 

第四条  客座人员有权向实验室、研究室主任反映自己的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有责任向实验室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六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第七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八条  客座人员违犯实验室规定所造成责任事故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通知本人关系所在单位。情况严重时,实验室有权中止其客座人员的资格。

 

第九条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十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研究室负责人,由研究室负责人交实验室归档。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条例

202251日)

 

第一章  安全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必须做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及时关窗、及时关门,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条  按有关规定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应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操作能力;

第四条  保持过道通畅;

第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须按相关规定妥善存放;

第六条  坚持人离“五关”制度,即关电、关水、关气、关窗、关门;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入实验室需由有关人员带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经常进行室内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室内安全。

 

第二章  卫生

第九条  实验室设专职保洁员,负责会议室、大厅、走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条  各工作室的清洁卫生由使用者负责;

第十一条  卫生责任人要保证责任区内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地面、墙壁、门窗光洁,室内物品摆放合理、整齐;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都应有良好的卫生意识,不得做出任何破坏环境卫生状况的不文明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行政文件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实验室的正式文件和报告一律编号存档;

第十四条  凡存档文件未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翻阅和翻印;

第十五条  借阅文件和报告者应办理手续,妥善保管。机密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阅后立即归还。

 

第四章  科研资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用公费复印的有关资料须交资料室登记编号后再借阅,并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涂画、丢失,定期归还;

第十七条  保密项目科研资料集中于保密柜内,按保密条例保管;

第十八条  所有内部资料未经实验室领导同意,不得外借或复印。

 

第五章  图书、期刊

第十九条  每年实验室集中办理各种科技期刊的订购,存于资料室和阅览室,供所有成员阅读;

第二十条  凡公用图书、期刊应统一编号登记,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定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爱护图书、期刊,不得丢失、撕拆、涂画,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工具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室和实验室所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工具统一设总帐,各项目组和研究室自设分帐;

第二十四条  遗失或人为损坏工具者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清理本组工具,统一交回。

 

第七章  家具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大楼内所有家具均统一编号,除公共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其余落实到各研究室,由使用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研究室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家具,属实验室财产,应纳入实验室家具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家具放置在实验室大楼内;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物,延长家具使用寿命。

 

第八章  计算机

计算机是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常用的贵重工具,由于其具有易淘汰、易拼拆、技术更新快、须经常维护的特性,因此对计算机的管理措施也应有别于其他设备。

第三十条  设立专职计算机管理员岗位,负责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软硬件维护,制作计算机设备购置的建议报告,计算机的组装,网站的建立与维护,研究实验室内局域网的建立与维护,维持计算机机房正常的工作秩序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除了对整机按与其他设备相同的方式编号之外,还应对其所有可拆卸的配件进行编号,分别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者要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相关的外设,服从计算机管理员的管理,不得自行拆卸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若出现须开机才能排除的故障,应向计算机管理员及时通报,并说明故障现象,由计算机管理员开机检修;

第三十四条  检修中更换的配件,应按编号进行登记,报废配件应交还保管员。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保密条例

202251日)

 

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做好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成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实验室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根据清洁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工艺及技术关键等)、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软盘和光盘、研究生和博士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中止后,交实验室统一保管。

 

第三条  实验室基金的保密等级,由实验室主任和保密小组会议决定,并报上单位批准备案。

 

第四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所有实验记录应统一制作有编号的试验记录本,不得采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项目完成后将所有技术资料、试验记录和试验样品交实验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均需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协作单位或外单位如需查阅本实验室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重要文件,或需参观关键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查阅资料仅限于在资料室内,且不得复印、拍照。如需摘录,必须经实验室许可,并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摘录的内容经管理人员审核,并记录在册。

 

第七条  保密项目的一般技术文件均应采用挂号邮寄,划密文件采用机要通讯传递或专人送达,不得在普通电话和网络传递中涉及保密内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须编号,注明密级,采用收发文签收制。保密文件复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残件由保密小组指派专人销毁。

 

第八条  保密项目的涉外活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接待外宾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记录要交实验室归档。保密项目的国外科学技术合作,或国外科学技术合作中使用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保密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出售等均须经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在公开刊物、书籍等登载涉及保密项目的稿件、资料或引用数据,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保密专刊的交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执行,任何人不得向国外团体或个人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研究内容。

 

第九条  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应由项目组负责人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项目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实验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报告交实验室存档。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晋升职称依据,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外单位人员,非计划内研究生来我室工作和进修,均须本室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向室领导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本室工作。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本室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及保密等问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博士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1.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课题研究无关的实验室;

2.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的课题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第十二条  我室对在我室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室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造方法、购销渠道、合同、来往信函、传真文稿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室全体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本室的科研项目进展、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及开发销售信息。对于泄露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本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参观,门卫应严禁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大楼内。

 

第十六条  实验室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室主任、项目组负责人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七条  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各研究室主任、保密员负责上述条例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本条例。实验室的保密工作由保密领导小组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如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对保守国家机密有功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储能与动力电池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2251日)

 

第一条  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各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证。仪器设备管理的宗旨是保证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妥善放置、充分利用。

 

第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记录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信息,便于统一管理、统计。

 

第三条  本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均由专业技术人员保管,保证帐目、实物、责任人三者统一。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添置,有相关人员提出添置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批),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第五条  新购置的设备须由专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方可列入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帐目内,若验收不合格,则应立即作出相关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应列入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帐目内。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特殊仪器设备的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方可借用。借用者须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在借用期间对该仪器设备负责并作出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若在借用期间仪器设备出现任何的损坏和故障,借用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书面报告,听从处理意见。仪器设备归还时也应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由责任人按要求进行严格的日常维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经申报批准后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作出详细记录。

 

第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提倡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外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对确实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办理规定的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中尽心尽责、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奖励;对不爱护仪器设备的人员要提出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处分。